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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深生物医学工程转化研究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生物医学专业资深教授和行业国内外专家组成。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对研究院医学创新项目的审议、咨询、指导等工作;注重临床与实验室的结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院的学术水平,促进研究院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构架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和顾问委员若干人(含专家库)。

第四条 学术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1) 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立足研究院发展全局,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2) 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大学教授,科研人员,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内专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产生,委员由自荐或研究院院务会议推荐,院长审定聘任。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 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2)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3)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审议研究院医学创新项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指导研究院的科研研究项目,并提供咨询及支持服务。

第十条 指导研究院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加强和国内外学术团体、医学医疗器材同行的合作交流。

第十一条 定期开展学术讲座、沙龙等活动,促进行业内的交流。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研究院的发展有关的重大学术决策提出积极建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的信息;

(2)获邀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研究院根据委员的工作,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5)拓展行业人脉。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守职守,公正、公平的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研究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研究院保留追究权利。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做决议方能有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项目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再交由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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